
药监局:建设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,保障药品质量安全
8月24日,国家药监局发布《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意见》)。
药企要自建追溯系统,鼓励用第三方平台
《意见》表示,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(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),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,持有人可以自建药品追溯系统,也可以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服务。
持有人、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是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,负有追溯义务。持有人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,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配合持有人建设追溯系统,并将相应追溯信息上传到追溯系统。
数据“谁产生、谁所有”,2022年底全覆盖
《意见》要求,药品追溯数据的所有权为“谁产生、谁所有”,为确保药品追溯信息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和可追溯,持有人、药品经营企业宜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备份,并确保备份信息与原始信息一致。
实际上,对药企来说,相比较自建系统,使用第三方平台更切实可行。
国家药监局的目的,在于形成互联互通药品追溯信息数据链,实现药品流通全过程来源可查、去向可追;有效防范假劣药品进入合法渠道;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药品可召回、责任可追究。
《意见》表示,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技术机构,为持有人、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服务。2022年底基本完成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全覆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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